发布者:张慧敏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20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经事先预谋,随身携带匕首(刀刃长约10厘米,尖头),至昆山市开发区世茂XX,尾随被害人辛X至该小区内单元楼下附近,在身后拉住辛X并匕首威胁,劫得人民币2000元,拉扯中致使辛X左前臂外侧划伤、左手拇指背侧挫伤;随后又尾随被害人詹X至该小区内单元楼下附近,拉住詹X并持匕首威胁,致使詹X右手背外侧划伤,未劫得财物;随后又尾随被害人张X至该小区内一处楼下附近,持匕首威胁张X,未劫得财物。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张X的谅解。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高XX在辩护人张XX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日常生活、工作中表现良好,本次因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家庭经济困难,还有患病的老人需要赡养,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且得到三位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