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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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9人看过

赵某从2017年起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的工作,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每天按照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每送达一件快递物品,公司支付若干元,但没有保底工资。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为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是否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而报酬支付方式并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也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上述案例中的赵某虽然自备劳动工具,但是每天按时到达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其受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具体什么时候工作、什么时候休息有承揽人自行决定。另外从工作地点上看,赵某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送达,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也是服从了公司的安排指挥。

因此,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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