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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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地域管辖法律常识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25人看过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由于户口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双方离开住所地或者一方离开住所地等原因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或者想要就近起诉,这些问题就涉及到婚姻诉讼管辖权的问题。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本条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诉讼管辖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特殊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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