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本条还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过错责任。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需要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