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新增加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备受人们关注,那么究竟何为“冷静期”?为什么有“两个三十天”?一方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离婚了么?下面就由小编来解答上述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法条第一款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主要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给双方当事人30天的考虑时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撤销申请,避免冲动离婚。第二款中的30日不属于“离婚冷静期”,而是本次申请的“有效期”,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30日期满后的30日之内,双方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注意必须是双方亲自前往。
如果只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就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而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