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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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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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变更抚养权之诉

发布者:李中辉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15人看过

案件事实: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人之女由李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男方再不影响还在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孩子五次。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李某生活至今,现王某认为李某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无能力抚养孩子,遂起诉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且对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至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或者其他条件。本案双方之女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间较短,在没有发生新的事实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产生抚养权争议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双方具体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般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抚养权需要出现以下法定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4)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父母离婚极易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离婚后确定抚养权归属,有利于为子女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法律对变更抚养权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离婚的父母应该多为孩子考虑,努力弥补孩子缺失的母爱或者父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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