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姜xx2016年11月25日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派往浙江某大型企业驻北京分公司工作,职务是架构师,月薪28800元。2017年,派遣公司又安排员工换签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合同主体换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北京分公司,用工单位不变。2018年2月初,用工单位要求员工姜xx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不发生变更。姜xx不同意,用工单位遂将员工退回。2018年2月28日,派遣公司以姜xx不愿意换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姜xx单方辞退。
姜xx不服,遂至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用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2018年7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十万一千六百一十四元赔偿金,另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三千九百七十二元。
律师点评:
此案是劳务派遣案例中的经典案例。主要涉及法律问题:
1.混同用工问题。很多公司为了洗掉员工的工龄,经常安排员工换签劳动合同,这样试图减少员工将来离职的赔偿年限。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很明白,对于关联公司,虽然换签了劳动合同的主体,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职务未发生变化的,员工的工龄仍需要连续计算。
2.违法辞退问题,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原派遣公司,如果派遣公司没有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辞退。需要对劳动者进行2n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