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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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178人看过

最高法: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房屋交付条件等,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房地产公司已取得项目批准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辑总第3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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