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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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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尚未过户即被法院查封,买受人该如何救济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414人看过


律师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据此,买受人可以向查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权利,阻却执行。此外,买受人应尽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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