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的签字、盖章与合同生效条款不符,合同是否必然没有生效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501人看过


  很多情况下,合同最后会写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商业主体在签订合同上载有“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的情形下,仅盖了章未签字,合同是否必然没有生效了?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以看出,即便仅签字未盖章,只要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即事实上成立。但是需要注意,依法经审批后生效的合同是除外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