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能否申请执行的问题,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也允许对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比如,对于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为原告所有的判决,根据执行法的一般理论,无需申请执行,原告可直接持该判决向行政机关申请权属变更登记。但由于我国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变更申请,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目前情况下,允许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通过执行程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