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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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界定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16人看过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请注意,施暴者除了须具有上述行为外,还要对受害者的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伤害后果,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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