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安防公司融资失利,创始人一审被判11年
陈某是武汉某智能安防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团队长期深耕城市安防图像传输技术研发。2020年公司处于技术落地关键期,账面营收微薄,陈某通过股权融资对接了本地四家创投机构。
融资过程中,陈某带领投资方考察了合作研发基地,介绍了公司技术储备与意向订单,并出具了当年3000万净利润的业绩预测。双方最终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四家机构合计投资3000万元,持股20%,同时约定五年内未上市则按年化12%回购股权。
资金到账后,公司全力推进研发与市场拓展,但因核心技术突破不及预期,仅落地三笔小额订单,3000万投资款在一年多内消耗殆尽。创投机构认为陈某虚构公司业绩与订单,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2023年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全额退赔3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家属不服,辗转找到姬志文律师寻求二审辩护。
辩护攻坚:两大核心边界,区分投资风险与刑事诈骗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团队全面阅卷梳理,结合刑事审判指导规则,提出了核心辩护观点:本案本质是创业投资的商业风险,不能将经营失败直接等同于合同诈骗,必须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1. 商业展望≠虚构事实,欺诈程度需达到“无中生有”
风险投资天然具有高风险性,创业公司对未来营收、利润的预测属于商业判断范畴,即便存在一定夸大,只要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就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姬志文律师举证证明,陈某的公司确有真实的技术团队与研发成果,考察的场地、人员均有实际合作,并非完全空壳虚构;所谓的“虚假订单”属于意向性合作,是融资中常见的商业表述,不足以导致投资方产生完全错误的认知。
2. 经营消耗≠非法占有,资金用途应逐一甄别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综合判断。
姬志文律师逐笔核对了3000万资金的流向,证实其中超2000万元均用于技术研发、人员薪资、办公场地租赁与市场拓展,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投入;仅有370余万元被陈某违规套取用于个人消费,其余均为正常经营亏损。将全部投资损失认定为诈骗数额,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核减数额大幅减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原审对诈骗数额认定有误,将正常经营亏损部分予以剔除,最终依法改判:
一、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对应款项,相应核减退赔金额
相比一审判决,刑期直接减少三年,罚金与退赔责任均大幅降低,辩护效果显著。
法律划界: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核心区分
| 区分维度 | 正常风险投资 | 合同诈骗 |
| 客观行为 | 有真实业务基础,业绩预测属于商业展望,存在一定夸大但不脱离实际 | 无实质业务,虚构核心资产、业绩、订单,完全无中生有骗取信任 |
| 主观目的 | 融资用于企业经营,希望通过发展实现盈利与对赌目标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融资就是为了骗取资金据为己有 |
| 资金用途 | 主要资金用于研发、生产、运营等经营活动 | 大部分资金被个人挪用、挥霍,或用于拆东墙补西墙 |
| 履约行为 | 有实质的研发、经营动作,积极推进项目落地 | 无真实履约行为,仅做表面功夫应付投资方 |
姬志文律师辩护提醒
创业融资领域刑民交叉界限模糊,很多正常的商业经营失败,极易被错误定性为刑事诈骗。法律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将正常的市场风险全部转嫁到创业者身上。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经济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都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精准厘清法律边界,用专业辩护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姬志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