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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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3000万被控合同诈骗!姬志文律师厘清边界,成功核减犯罪数额

作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6-24

案件回顾:安防公司融资失利,创始人一审被判11年

陈某是武汉某智能安防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团队长期深耕城市安防图像传输技术研发。2020年公司处于技术落地关键期,账面营收微薄,陈某通过股权融资对接了本地四家创投机构。

融资过程中,陈某带领投资方考察了合作研发基地,介绍了公司技术储备与意向订单,并出具了当年3000万净利润的业绩预测。双方最终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四家机构合计投资3000万元,持股20%,同时约定五年内未上市则按年化12%回购股权。

资金到账后,公司全力推进研发与市场拓展,但因核心技术突破不及预期,仅落地三笔小额订单,3000万投资款在一年多内消耗殆尽。创投机构认为陈某虚构公司业绩与订单,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2023年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全额退赔3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家属不服,辗转找到姬志文律师寻求二审辩护。

辩护攻坚:两大核心边界,区分投资风险与刑事诈骗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团队全面阅卷梳理,结合刑事审判指导规则,提出了核心辩护观点:本案本质是创业投资的商业风险,不能将经营失败直接等同于合同诈骗,必须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1. 商业展望≠虚构事实,欺诈程度需达到“无中生有”

风险投资天然具有高风险性,创业公司对未来营收、利润的预测属于商业判断范畴,即便存在一定夸大,只要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就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姬志文律师举证证明,陈某的公司确有真实的技术团队与研发成果,考察的场地、人员均有实际合作,并非完全空壳虚构;所谓的“虚假订单”属于意向性合作,是融资中常见的商业表述,不足以导致投资方产生完全错误的认知。

2. 经营消耗≠非法占有,资金用途应逐一甄别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综合判断。

姬志文律师逐笔核对了3000万资金的流向,证实其中超2000万元均用于技术研发、人员薪资、办公场地租赁与市场拓展,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投入;仅有370余万元被陈某违规套取用于个人消费,其余均为正常经营亏损。将全部投资损失认定为诈骗数额,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核减数额大幅减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原审对诈骗数额认定有误,将正常经营亏损部分予以剔除,最终依法改判:

一、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对应款项,相应核减退赔金额

相比一审判决,刑期直接减少三年,罚金与退赔责任均大幅降低,辩护效果显著。

法律划界: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核心区分

区分维度正常风险投资合同诈骗
客观行为有真实业务基础,业绩预测属于商业展望,存在一定夸大但不脱离实际无实质业务,虚构核心资产、业绩、订单,完全无中生有骗取信任
主观目的融资用于企业经营,希望通过发展实现盈利与对赌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融资就是为了骗取资金据为己有
资金用途主要资金用于研发、生产、运营等经营活动大部分资金被个人挪用、挥霍,或用于拆东墙补西墙
履约行为有实质的研发、经营动作,积极推进项目落地无真实履约行为,仅做表面功夫应付投资方

姬志文律师辩护提醒

创业融资领域刑民交叉界限模糊,很多正常的商业经营失败,极易被错误定性为刑事诈骗。法律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将正常的市场风险全部转嫁到创业者身上。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经济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都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精准厘清法律边界,用专业辩护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多部门实习、工作,现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1420120********32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