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现“线上获取、批量处理、跨域流转”的新特征,传统证据标准已难以适配。2025年S市检察院办理的刘某非法获取公民征信信息案中,公安机关查获存储12万条信息的数据库,但因部分信息未核实真实性,导致2万条信息未被认定为犯罪数量。
证据收集层面,需破解电子数据固定难题。对于从非法网站、暗网获取的信息,应采用“区块链存证+公证”的双重固定方式,确保数据完整性;针对批量存储的数据库,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数据提取报告》,明确提取时间、方法、完整性校验值等关键信息。刘某案中,因公安机关未对数据库进行完整性校验,导致部分数据的关联性无法认定,教训深刻。
证据审查需把握**“真实性+关联性”双重标准**。真实性审查上,对身份信息、征信记录等敏感信息,需与官方数据库进行比对核实;对行踪轨迹、消费记录等动态信息,可通过行为人使用记录、第三方平台数据印证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则要区分“原始信息”与“衍生信息”,仅对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的原始信息计入犯罪数量。此外,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引入比例原则,结合信息类型、数量、用途等综合判断,避免唯数量论。
苏凤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