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H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帮信罪司法数据显示,支付结算类案件占比达62%,其中“明知”要件的认定成为控辩争议核心。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张某案颇具代表性:张某将3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走账”,获利5000元,流水金额达89万元,但其始终辩称“不知是犯罪资金”,一审以帮信罪定罪,二审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已从传统“直接证据证明”转向推定规则主导。根据“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推定“明知”:一是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如银行卡出租费用远超市场合理范围;二是提供服务的时间、方式特殊,如深夜频繁转账、拆分多笔小额交易;三是行为人具备特殊身份或经历,如曾因同类犯罪受过处罚。张某案中,法院综合“银行卡出借后无合理用途却获高额报酬”“流水存在明显拆分转账痕迹”两项要素,作出推定认定。
值得警惕的是推定的滥用风险。部分案件中,仅以“银行卡流水异常”单一要素推定“明知”,忽视行为人认知能力、文化水平等个体差异。破解此困境需构建“推定+反证”的双层审查体系:一方面明确推定要素的最低数量标准,至少需两项以上客观事实形成锁链;另一方面赋予被告人充分反证权利,若其能提供证据证明“确系被蒙骗”,如存在正规交易合同、对方提供虚假经营证明等,应推翻推定。
苏凤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