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静芬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产假期间工资应如何发放?

发布者:田静芬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89人看过


注:

1、实践中各地各区仲裁委做法不一,具体参照当地裁判指引实行,涉及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诉讼策略错误导致仲裁/诉讼损失。

2、如遇劳动仲裁/诉讼,可致电专业律师:180-1193-3646。

3、转载请注明出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法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根据规定,产假期间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正常提供劳动应获得正常出勤工资,因此,产假期间工资应等同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克扣,不得延迟发放。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