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实践中各地各区仲裁委做法不一,具体参照当地裁判指引实行,涉及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诉讼策略错误导致仲裁/诉讼损失。
2、如遇劳动仲裁/诉讼,可致电专业律师:180119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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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的情形: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报酬等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会同时主张关于公积金、社保、报销等,但是上述几类并非当然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公积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2、社会保险
因社会保险属于社保局管理内容,发生争议一般要求劳动者向社保局寻求解决途径。
有关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深圳地区裁判指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3、报销
(深圳地区裁判指引)报销差旅费视作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根据相关裁判指引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种操作未免徒增劳动者诉累,可参照(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851号之判决,若双方确认该报销款的存在,应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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