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张某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律师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1224元,误工费9680元,共计109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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