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纯、刘某与被告梁某玉、梁某芝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梁某玉、梁某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梁某纯、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家庭承包地0.901亩;2、依法确认二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梁某玉、梁某芝辩称:1、本案两被告已经合法拥有涉案土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2、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诉请是要求确认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3、被告梁某芝与原告梁某胜的父亲梁某于1998年10月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证明》,该协议已经生效;4、原告刘某于1997年与梁某金已经离婚,其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5、原告主张让梁某芝返还的土地,已经转给梁某玉耕种。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纯、刘某芹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