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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房某、房某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侵权 |6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某诉被告房某、房某堂、杨某、某某实验中学、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暂计3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补习费、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4298元。

房某、房某堂、杨某辩称,对于原告诉状中所述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房某、房某堂、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一、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17587.85元;二、本判决第一项赔偿内容,如被告房某无财产,由被告房某、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某某第五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8287.93元;四、驳回原告林某对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房某、房某堂、杨某负担634元、被告某某实验中学负担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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