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立律师
李明立律师
陕西-宝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借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律师如何胜诉?

作者:李明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1次举报

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打欠条的是一个人,实际收款的是另一个人,此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能胜诉呢?

近期,我的委托人王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朋友李某向其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李某于X年X月X日向出借人王某借款40万元,借期X月,于X年X月X日归还”。后王某让其妻子孙某向第三人刘某账户转账40万元,以履行《借条》中约定的实际给付义务。到期后,李某并未归还,王某诉讼到法院。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主要涉及到四个人,分别是出借人王某、实际转账人孙某(王某妻子)、借款人李某、实际收款人刘某,那本案要如何确定适格的原、被告主体以及为胜诉提供哪些有效证据呢?

首先,确定本案原告和被告主体。《借条》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借条中约定的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谁就作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由此可知,王某作为本案原告,李某是本案被告。

其次,要证明履行了《借条》中实际给付义务。如何能够证明孙某支付给刘某的40万元,就是王某对于《借条》义务的履行呢?第一,需要保留实际转账的记录;第二,需要提交王某和孙某的结婚证证明二者存在婚姻关系;第三,可以在转账后打电话跟李某确认,确认其已经实际收到了借款;第四,可以申请刘某参加庭审,证实借款已交付事实;第五,如早就预知实际转账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可直接在《借条》中直接明确约定,由谁的账户转账到谁的账户。本案中我们从前三个方式着手准备了相关的证据。

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不仅判决支持了偿还本金,还判决要求李某一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及利息。委托人对于最后判决的结果很满意。

可能你会疑惑,为何本案中还支持了律师费?那在此温馨提示大家:律师费和利息都是要在《借条》中进行提前约定的,在签订《借条》时不仅要载明借款的本金、还款的时间、利息、还可以约定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均有对方承担。


李明立律师,汉族,专职律师,毕业于“211工程”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