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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

发布者:杜雅唯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293人看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刘来根的委托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审前依法会见被告及查阅案卷,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在该案中刘*具有法定和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刘*在该案中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和坦白的酌定从轻情节。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刘*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前来查验现场,并随后跟随公安机关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对案情如实描述,不存在推诿自身责任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坦白和自首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刘*在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因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刘*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而且刘*在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刘*已赔偿受害人家属122万元整,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建议对其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鉴于刘*在该案中具有坦白、自首等从轻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法庭依法对刘*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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