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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发布者:杜雅唯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词 |7700人看过举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为其辩护。

鉴于本案的立案背景,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等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但有以下几点罪轻情节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虽然不能阻却本案中的故意行为,但应当适当减轻承担的责任。被告人程*在醉酒之后进入王*家中,与王*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王*属于精神发良迟滞(重度),无性自卫能力的人。在发生性行为前,程*给了王*一张人民币(记不得是10元还是100元),王*收下了钱而且并没有反抗行为。程*误以为王*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对禁止规范的存在有认识错误,即误将违法行为当做合法行为而实施的情形。所以在本案的量刑上应适当减轻责任的承担。

二,                被告程*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参与本案是由于酒后神志不清,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三,                被告程*主动投案自愿认罪、且积极坦白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在2018531日上午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4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五,                被告人家中生活困难,被告人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家中母亲68岁,瘫痪在家,媳妇在家务农收入微薄,大女儿21岁,虽已成年,但现在没有工作和收入,二女儿和小儿子都还未成年,还在继续读书。一家人都靠被告人的收入维持生活,恳请法院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合以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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