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的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全体股东出席,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会议。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对变更公司章程内容、决定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议,其实质是公司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决定变更其自身与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因此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虽然一方股东享有被告万华工贸公司的绝对多数的表决权,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作出的个人决策过程就等同于召开了公司股东会议,也不意味着个人的意志即可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