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单,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该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其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则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有不同。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该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则由于保险合同尚未解除,不能现实得到保险公司退回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虽然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该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确定的,也是投保的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确定得到的。因此,在投保的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形下,离婚时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将被投保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相应地,其也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