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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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制度 是否会导致双方陷入合同僵局

作者:赵继川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1次举报
【并非僵局】

 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一方当事人一直想要表达一种担心,即对“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是否会陷入合同僵局”问题的担心。由于这个问题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故在该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未作说明。
然而,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抱有一定疑惑:第一,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该怎样办?二,对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等,如果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又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发包人丧失解除权,是否会让双方陷入合僵局?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合同不履行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关于问题即合同僵局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所涉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而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并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只要具有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实,该法律规范的效果,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合同解除制度法律规范的效果完全相同。因而,对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只有将其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非金钱债务法定履行不能”制度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适用。
也即,对于非金钱债务合同来说,即使超过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只要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的“三种特定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实际上仍然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下,不会因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制度的适用,而导致双方当事人陷入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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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川律师,现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州省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办理过大量金融借款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