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瞿某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某,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人:瞿某,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杜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人张某、瞿某因与被申请人杜某存在继承纠纷,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在申请人张某、瞿某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420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张某、瞿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瞿某以被申请人杜某存在随时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理由正当,且申请人张某、瞿某已提供担保。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张某、瞿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张某、瞿某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