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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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风险的责任承担

作者:何国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76次举报
2019-11-29

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这一损失。《合同法》第25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承揽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主要有两个部分,即原材料和承揽人的劳动成果。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一)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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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与标准化资质 何国军,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20...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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