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被告于2017年3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项下的厦门市集美区XXX日X室房产房屋交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8日起,每日按房产成交总价的0.05%,计至讼争房屋交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自2017年8月8日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每三个月585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两原告系夫妻共同向被告购买厦门市集美区XXX号X室房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340万元整。协议还约定被告应于全部购房款到位2天内将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若被告未按期交付,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房产成交总价0.05%支付违约金。随后讼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二名下,原告亦按约定将购房款全额付至苏XX名下银行账户。但被告至今未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也多次报警,原告原住房屋又已出售交房,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于2017年8月8日另外租赁厦门市XXX号X室房屋,产生租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系主张卖方未能完全履行交付义务而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讼争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于全部购房款到位2天内将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2017年7月10日,原告潘XX签订的《房屋接收手续》虽载明原告已经接收了讼争房产,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可以确认被告的父亲至今仍住在讼争房产中并阻拦原告更换房锁。被告作为卖方,腾空房产并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是其基本义务,被告的父亲作为被告的亲人,被告应及时告知其并安排其从讼争房产中搬出。且根据讼争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若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被告负责清理,故本院认定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XXX号X的房产交付给原告潘XX、朱XX。
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