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XX、方XX向林XX支付恢复厦门市思明区房屋原状的费用21.7778万元;2.张XX、方XX向林XX支付恢复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租金标准按照15万元/月支付,经向装修公司咨询,恢复讼争房屋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因此林XX主张租金损失从2018年11月15日计至判决生效后两个月);3.张XX、方XX赔偿林XX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损失14.6万元(包括机票费用39614.84元、住宿费12490.7元、公证费7820元、鉴定费11000元、律师费87600元、期间餐饮费、前往律师事务所的交通费、手机维修费等12525.54元);4.张XX、方XX支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开具租赁发票的税费212544元。事实与理由:林XX系讼争房屋的权属人,林XX与张XX、方XX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张XX、方XX向林XX承租该房屋用于经营摄影展览馆。合同签订后,由于张XX、方XX未按时缴纳租金,林XX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17)闽0203民初867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若张XX、方XX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则合同解除且张XX、方XX应按15万元/月向林XX支付占用使用费。但此后,张XX、方XX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林XX依据上述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14日,张XX、方XX搬离案涉房屋,但林XX发现讼争房屋结构改变严重,大片附合装饰物未拆除,且房屋受到极大损坏,垃圾满地。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0.2条约定,乙方(张XX、方XX)在装修、经营过程中造成租赁房屋损坏,甲方(林XX)有权要求乙方修复租赁房屋或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如乙方拒不修复的,甲方可自行进行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据此,张XX、方XX应承担该房屋修复、恢复原状的费用。林XX系新XX籍人士,居住地在新XX,由于本案不得不在厦门和新XX多次往返处理纠纷,为此支出大量交通住宿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6条约定,张XX、方XX应承担租赁房屋产生的税费,第10条约定林XX有权要求张XX、方XX的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林XX与张XX、方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林XX基于租赁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关约定,方XX、张XX除应承担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217778元外,还应赔偿林XX其他损失。综合上述查明事实,本院酌定张XX、方XX赔偿林XX包括租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