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男,汉族,1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律师。
被告:杨****,男,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
被告:王**,女,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厦门
被告:厦门市XX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张**,男,汉族,
原告马XX与被告杨****、王**、厦门市**汇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旻
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被告杨****、王**、**XX公司
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王**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90万元;2、
被告杨****、王**向原告支付以290万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要求按双倍即每月4%计算;3、其余所有被告张**、厦门**XX公司对上述杨****所欠的本金及利息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4、以上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5、以上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人广州来往厦门的差旅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
被告杨****以经营收购二手车为由,向马XX借款人民币29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为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利息为每月借款金额的2.5%,每月底准时支付利息,如有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杨****作为借款人,被告张学
民、厦门市XX车服务有限公司做为担保人给原告马XX签
了一份借款单。2017年3月30日,马XX转到了被告杨****指
定的中国XX62×××94的帐号290万元整。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本金,拒不支付原告利息。经原告多次上门讨债,收到了被告2017年4月至8月的利息362500元以及违约金21750元。其余款项,被告拒不支付。王**是杨****的配偶,应对杨****用于经营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屡次违约,为保证原告财产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杨****、**XX公司辨称,其意见如下:一、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杨****已向原告还款共计164.195万元,该还款应抵扣借款本息。1、2017年4月19日。杨****通过其账号为41×××68的工行卡向原告转账还款45.9万元。2、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杨****通过其账号为62×××94的XX卡向原告转账6笔。还款人民币60.535万元。其中:2017年4月19日转账10万元;2017年6月30日转账15万元;2017年7月16日转账25.035万元;42017年8月23日转账2.5万元;2017年8月28日转账3万元;2017年9月14日转账5万元。3、2017年6月19日。杨****通过其账号为62×××90的平安银行卡向原告转账还款2万元。4、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杨****用卖车款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共偿还55.76万元。其中:2017年8月18日,原告确认收到杨****的还款15.7万;2017年8月19日,原告确认收到杨****的还款7.56万元;2017年8月23日,原告确认收到杨****的还款17.5万元;2017年9月21日,原告确认收到杨****的还款15万元。综上,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杨****已向原告还款共计164.195万元,该还款应抵扣借款本息。因被告杨****、王**、**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除证据10微信聊天记录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而被告张**虽对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表示不清楚但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而原告的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担保责任的问题,被告**XX公司、张**在《借款单》
担保人处签名,声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
旻星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
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厦门市XX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对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夏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