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水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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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原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清偿吗

作者:郭水祥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9次举报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要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需要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就要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才可以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随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就要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转让过后,公司的债务是跟股东个人没有关系的,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所谓的股东,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是在公司倒闭的时候,那时候需要负担的话也得有下面的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

  股东没有按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没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2、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此时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债务违约并不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国家债务违约的,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郭水祥律师:男,1981年9月出生,毕业于中山大学,本科学业,现系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水祥律师曾在两家集团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3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