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火爆的楼市印象在我们脑海中还挥之不去,成交的繁荣也掩盖着种种乱象,炒房行为在市场中横冲直撞,真正的刚需购房者,看着房价望尘莫及,房价对他们来说就像未限速的列车绝尘而去。很多买房人只能在一片惊慌中接手投资客手中的房源,很多人买的房子只是投资客放了定金,并未经产权人授权就签转让合同,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风险,但楼市利润促使人们到处冒险。就如马克思在描述资本胆量时所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有巨大的利润壮胆,所有规则都抛诸脑后,到如今可谓是一夜繁华过后满地落黄。那么,具体到只放定金就转卖的“连环单”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风险一 放了定金未进行授权公证也未过户,就转卖他人,以产权人名义与下家签订买卖合同,该转卖行为从法律上讲属无权代理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权代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在被代理人(产权人)追认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买受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对合同进行追认,在合同被追认前,相对人(买受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撤销后,所收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转卖方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风险二 投资转卖方往往在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新的产权人”,以为作出这样的约定就可以安枕无忧地转卖了,其实这里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在原合同中只是简单作出提示性的约定,如上面“买方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新的产权人”,如此约定是否可以认定产权人同意买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买方日后所指定的任何第三者呢?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合同法本来就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但前堤条件是对方当事人同意转让,合同中约定“买方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新的产权人”笔者认为属于提示性的约定,日后买方所指定的第三人产权人可以进行甄别筛选,再决定是否同意买方所指定的第三人来承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此,如卖方(产权人)不同意买方所指定的第三人,造成合同不能及时履行,作为投资转卖方可能既要对转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要对产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三 作为“连环单”的最终买受人,如面临如上产权人不同意与买受人过户,最终买受人可能陷入人才两空。因此,与投资转卖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跟进合同情况,追踪转卖人是否有获得产权人的授权,在房屋权属过户前,注意房款支付的约定,应在权属顺利过户后再付相应的款项。如果意识到有风险,在合同被产权人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转卖方返还已付的定金及房款,有损失的可要求一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