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基于一些常识,对专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殊不知,所谓的“常识”,很有可能是错误的,而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严重且无法挽回的。
在代理一起技术转让纠纷过程中,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要求诉讼必须在北京进行,目的暂且不提,其理由非常明确:合同有约定!但代理人审阅合同全部文本后发现,所谓的约定是指“解决无果时,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肯定的说,该约定并不明确,向法人解释后,虽然听取了意见,但从言行上可以看出,他仍坚持自己的想法。
作为律师,我们并不是委托人的传声筒,我们基于专业知识,对委托人的诉求独立进行判断,并寻求最合理的解决路径。偶尔,委托人暂时的不赞同、不理解,并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内,当然限度和尺寸是需要掌握的,毕竟是“代理人”,而相应的法律后果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既然必须要在北京审,而合同约定又不明确,那就只能寻找明确的法律依据。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积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出现在我们眼前。
诉讼过程中,被告果然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境内,故要求移送。
因为在立案前已经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深入且充分的研究,在谈话后,马上提交了代理意见,从最终裁定文书看,代理意见是被全盘接受的。
管辖权,是案件刚刚进入审理阶段的程序性问题,获得认可并不值得一提,为何耗用时间专写此文,在于对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有些感想。因为,法人虽然不参加谈话,仍打电话强调,一定要提:双方对管辖是有约定的!可以看出,就管辖问题代理人并没有说服当事人,沟通没有实效。
从当事人角度看,网络时代,信息爆发,又基于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发现有些当事人已经对法律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所谓的法律,是晦涩的、是滞后的,运用过程中是需要解释的,又因人主观因素的参与,而成为多变的,法律需要经验的加持。作为当事人,不要“过于自信”。
从律师的角度看,不能拒绝与当事人的沟通,因为当事人才是案件事实的参与者,只有不断的沟通,才能发现线索、理清思路,制定符合当事人预期的方案,并一步步实施,最终取得满意的效果。如果遇到问题两方意见相左,沟通、说服则更有必要。实在各执一词时,也只能做出取舍了。作为律师,不要“孤芳自赏”。
愿双方,基于信任,维护各自的权益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