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支出的钱,离婚时一定不能分吗?
(一)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于2009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争议,不需要法院在案件中处理。同日,二人私下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手中有张某100万人民币(张某死后由李某继承),每月给张某1万块人民币。张某有权利管李某私生活(李某保证不再婚,不能有男人)。后至2015年1月,二人彻底分开。张某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经律师申请查询,双方离婚日即2014年12月9日,李某在各银行的账户余额共计16万余元。但银行交易流水亦显示,自2012年开始,李某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就达7次。张某认为:未经同意,李某私自处理转出的存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则认为:其名下的存款仅为16万,只能对上述金额予以分割,转出钱款已经消费,不应当分割。
(三)法院判决
2016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707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离婚之日,李某名下16.585647万元存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说明缘由的大额支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存款。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夫妻共同存款300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6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以及银行对储户查询的限制,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同存款的行为十分常见。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查询对方存款余额,也要查询账户的交易流水。一旦发现转移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张分割。如果持卡者声称已经将存款用于日常消费和家庭共同生活,则应当综合考虑存款的取出时间、数额,以甄别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发现不符合常理,应当要求持卡者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大额支出的用途。也可以收集其正常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以反驳对方。只有做到上述几点,才可能将已经被转移的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非常普通的一件“小事”,又因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对于财产如何分配、抚养权如何确定,多少都有点“谱”。如果是真的精通倒也无妨,最怕的是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就冒然的进行或应对诉讼,却在诉讼中发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诉讼走向与自己的主观想法相背离,最终导致人、财两失。建议大家,一旦发现婚姻出现问题就应当及时咨询,做好充足的准备以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