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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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罚金可以减免吗?

作者:赵鹏程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1次举报

  对于那些参与刑事犯罪的犯罪者来说,所需承担的刑罚不止坐牢这一种,有部分罪犯还需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罚金。而犯罪者缴纳的罚金数额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而定,如果无力承担罚金的就必须向法院阐明事实情况并提出减免或免缴的申请。那么,刑事中判处的罚金可以减免吗?

  刑事中判处的罚金可以减免吗?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1、按《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赵鹏程律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