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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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承租方逾期欠付租金,出租方依法解约维权

作者:唐莉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8-25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承租方逾期欠付租金,出租方依法解约维权
唐莉律师代理方:出租方A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7日,出租方A公司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xxxxx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位于xx县某工业园、面积2620.7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厂房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年度租金合计251594.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先缴后用,承租方需在上一租赁年度期满前30日内缴纳下一租赁年度租金。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若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厂房,且B公司若在合同终止后逾期搬离,需按每日1000元标准支付占用租金。

合同履行前期,双方均正常履约。但在2023-2024租赁年度,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2023年10月1日前)缴纳年度租金。经A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催收,B公司仅在2024年中秋节前支付租金1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仍拖欠租金及卫生费共计154594.8元未结清。B公司抗辩其并非恶意拖欠,系第三方拖欠其款项未回款,导致无力支付租金,但未就此提供有效佐证,也未足额清偿欠付租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唐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承担逾期搬离占用费及合同违约金,并由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如下:

1.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xxxxx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起诉状副本送达B公司之日)正式解除;

2. B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公司付清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拖欠租金154594.8元;

3. B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返还涉案工业园厂房;

4. 扣除合同约定的15日搬离宽限期后,B公司需按每日840元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搬离厂房之日止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法院酌情调低原合同每日1000元的占用费标准);

5. 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6.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B公司负担1650元,A公司负担534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解除效力、欠付租金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标准、违约金承担四个方面,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民法典》相关规定逐一作出认定:

第一,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逾期付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约。B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租金,经催收后仍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直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于法有据。

第二,B公司欠付租金事实清晰,应当全额清偿。庭审中B公司对截至2024年9月30日拖欠租金154594.8元的事实完全认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依法支持A公司的租金支付诉求。B公司以第三方欠款未回款作为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约定的免责事由,无法对抗其对A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故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第三,法院依法调整过高的场地占有使用费,兼顾公平原则。原合同约定逾期搬离占用费为每日1000元,经法院核算,案涉厂房实际日均租金损失仅为697.52元,合同约定标准远超实际损失(超出比例43%)。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规则,约定赔偿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依法酌情调低,最终将占有使用费调整为每日840元,既弥补出租方损失,也避免承租方承担过重责任。

第四,违约金诉求因无合同依据被驳回。双方租赁合同中仅约定了逾期搬离的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未单独约定逾期付租的违约金条款A公司主张5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律师唐莉精准把握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程高效维护出租方A公司的核心合法权益,案件整体取得显著胜诉效果,仅违约金诉求因合同瑕疵未被支持,具有极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1.固定违约事实、精准锁定解约节点是本案胜诉关键。本案中,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留存租金催收记录、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完整佐证B公司长期欠租、恶意违约的事实。同时精准适用法律规则,未提前单方主张解约,而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最终由法院确认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明确了合同终止时间节点,为后续租金结算、占有使用费主张奠定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基础,彻底杜绝承租方无偿占用厂房的漏洞。

2.诉讼请求设计全面、分层清晰,最大程度挽回当事人损失。律师针对本案情况,分层主张解除合同、结清历史欠租、支付后续占有使用费,形成完整的维权闭环,既追回了往期拖欠租金,也有效约束了承租方逾期搬离的违约行为,避免出租方持续产生空置损失,全面保障了出租方的财产权益。

3.本案凸显了商事合同条款精细化审查的重要性。本次违约金诉求败诉的核心原因是合同条款瑕疵,合同仅约定逾期搬离的占用费,未单独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导致该部分诉求无依据。在此提醒市场主体,签订厂房、商铺等租赁合同时,需明确区分逾期付租违约金逾期搬离占有使用费,细化违约条款、明确赔偿标准,同时合理约定赔偿比例,避免条款缺失或约定过高被法院调整。

4.承租方以第三方欠款未回款为由拖欠租金,属于典型的履约瑕疵抗辩,司法实践中普遍不被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承租方的对外债权纠纷,不能对抗其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履约义务,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恪守合同约定、按时履约,避免因自身资金周转问题构成违约,承担解约、偿债、承担诉讼费等不利法律后果。


唐莉律师,电话号码:15211664455,现执业于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曾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处理矛盾经验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1431120********51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