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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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888人看过

答案:不可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另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举重以明轻,结合以上规定,对于身患传染病的人尚且不能就业歧视,那么对于曾患传染病,但已经被治愈者,更加不能歧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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