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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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程款价款可以调整吗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893人看过

徐州市的工程调整办法

        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处理意见对照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

双方共同分担

1

合理工期顺延



2

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



3

承包人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4

承包人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5

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



6

复工后发包人需要赶工发生的的赶工费用



7

1月24日24时起至疫情防控允许企业复工前的应急建设项目人工工资标准确定

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如3倍于人工工资指导价),按合同约定执行

8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

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


9

疫情解除前复工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或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10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人工单价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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