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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产后大出血子宫切除,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15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22年,患者因“停经39+5周,不规则腹痛1小时”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G2P1孕39+5周待产LOA;2、巨大儿?3、羊水过多?2022年11月22日在会阴侧切下顺娩一足月成活女婴,后因“1、失血性休克;2、产后出血(子宫收缩乏力);3、G2P2孕40周已产LOA”于当日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出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 DIC;2、产后出血(子宫收缩乏力);3、G2P2孕40周已产LOA;4、胎膜早破。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医院辩称:产后出血是妇科常见并发症,也是孕产妇主要死亡因素。本例产妇短期内出血较多,各种药物及其它止血方法无效,出现失血性休克、DIC。因医院条件限制,疫情以及血源影响,切除子宫是当时抢救产妇生命的唯一可行、有效手段。

     经过我方分析病案材料发现:

     医院产前处理不规范,发生产后出血时,对出血量估计不足,出血量的计算不准确,未能早期监测相关指标和生命体征变化,病情观察不力。(此处省略分析报告:指出医院存在的过错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备选治疗方案等,陈述医院的具体过错),因上述操作不当,致患者最终严重休克、DIC、子宫切除、心肺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我方观点。

    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过错行为:对患者多种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重视不够,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准确评估产后出血量,延误诊断及抢救,止血措施不到位等,一再错失及时正确诊断和处置的机会,贻误抢救时机,以致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DIC、多脏器功能损伤,为抢救生命切除丧失了保留子宫的机会,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损害后果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大部分责任,患者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什么是产妇大出血,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有哪些?是不是所有的产后出血都是医院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见下文分析。


     医疗纠纷案件,即使获得高额赔偿,当事人也都是心情沉重,愿每个医生都没有失误、无论大小医院,人人能安心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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