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孕妇首次怀孕,产前检查明确诊断胎儿右侧腋窝、右前胸壁皮下多房囊?灶,考虑为淋巴管瘤,羊水穿刺行染色体基因检查提示染色体有异常,后孕妇坚持顺产,后因肩部难产导致右侧臂丛神经的产伤,孕妇家属以未及时行剖宫产为由导致损伤后果,要求医院赔偿。
首先确定诉讼主体,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应当以胎儿作为原告,其已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赔偿事项:医疗费、伙补、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如有导致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
现在重要的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过错才能赔偿。
首先,臂丛神经损伤不排除生产过程中受外力过度牵拉所致。从在外院探查结果显示,右臂丛根干部形成小瘢痕性神经瘤,疤痕组织黏连紧密,C5周围黏连、连续性存在,C6/C7/C8根性完全撕脱,结合肌电图检查结果提示右侧臂丛神经上中下干严重损伤。那么该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的结果单纯以患者自身病变所致宫内损伤难以完全解释,需要考虑分娩及助产过程中过度牵拉所致结果。从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需主要考虑牵拉损伤的影响。如果医院未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那么可以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其次,医务人员未有针对性地告知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仅在住院病历中可见,医院在查房记录载明告知患者及家属“因囊性肿大有可能影响阴道分娩,导致肩难产等风险”,“患者及家属表示了解风险,要求阴道分娩”。但是(1)胎儿右腋下右上臂间可见一囊性包块,具有出现肩难产高风险性,实施剖宫产有可能会减少肩难产风险。孕妇的产前检查发现胎儿伴有染色体异常,是否存在生长发育异常可能尚不确定,剖宫产手术同样存在相应并发症的风险,比如再次妊娠时瘢痕子宫从而增加胎盘植入及再次剖宫产、甚至危及生命的风险。但从医院《入院谈话记录》中未能体现相应的告知内容,对患方充分了解病情和选择相应治疗方案具有不利影响。医院未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孕妇提出采取剖宫产的医疗措施建议,具体告知有关替代性医疗方案的风险和说明各自的利弊,也没有家属签署的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其表示系家属强烈要求采取阴道分娩的措施,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医院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定的说明义务。(2)就本案患者而言,产钳助产具有进一步增加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风险。医院在术前告知方面虽然给出剖宫产的替代方案,但就该书面告知材料记载内容而言,仍缺乏关于肩难产相关风险的告知内容,存在不足。
综上,南方医院未有依法履行说明义务,确有过错,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导致其无法在不同的医疗措施中作出选择,从而有可能避免胎儿臂丛神经损伤。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下一文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