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沈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XX上诉称,其户籍地为邳州市XX,其在涉案房屋徐州经济技术开XX5-1-702室居住时间未满一年,本案应由其户籍地的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为物权纠纷,并不涉及金钱给付义务,但沈XX在诉讼中申请冻结其银行存款100万元,案件性质已经变更为金钱给付之诉,本案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XX以其出资购买徐州经济技术开XX5-1-702室房产,并以吴XX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后,现吴XX不予认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故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坐落于徐州经济技术开XX,因此,应由徐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沈XX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因此改变本案纠纷性质。
综上,上诉人吴XX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