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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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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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权属及其所涉相关利益探讨

发布者:张平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83人看过


夫妻双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房产作为财产的重要呈现方式,其权属及相关利益的定性显得尤为重要。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离婚时房产权属及相关利益应当如何定性?

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且由出资方婚前全款购买或者在婚前已经将全部贷款还完的,应当认定为该房产系一方个人财产。

但是,出资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和房产共同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则离婚时房产权属应当如何分配?

答: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若出资方明确表示系非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的除外。


3、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登记在出资方明细的,其权属如何?

答: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屋,其仍旧是个人财产,只是将财产形式由货币转换成不动产。

但是若贷款购买的,并且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另一半有权对共同还贷和房产增值的部分主张权利。


4、父母出资购房,其房产权属及相关利益如何认定?

答:父母出资购房,除表明赠予外,一般认为其性质属于借款。当其性质认定为赠予时:

(1)若是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这种情况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基本相同

(2)若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名下,都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是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时,除非有协议另外明确约定赠予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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