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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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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动迁或征收,所得利益离婚时能否主张

发布者:朱敬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403人看过

一、动迁时有有哪些补偿

 

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的构成,主要涉及:1、土地使用权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2、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3、房屋装潢、棚舍和附属设施补偿;4、各项奖励、补贴,如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搬迁费、设施移装费和过渡费等。

国有土地上私房动迁利益的构成,主要涉及:1、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包括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型套型补贴);2、房屋装潢、附属设施补偿;3、各项奖励,如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搬迁费、设施移装费和过渡费等。

 

二、动迁政策是否考虑人口因素

 

拆迁政策以人口作为主要因素,那么拆迁利益的分配很简单,只要根据人口平均分配即可;拆迁政策不考虑人口因素,仅以房屋面积计算拆迁利益或部分考虑人口因素,那么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时间的持续转化为婚后财产,而是仍属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因被拆房屋所获拆迁补偿利益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属其个人财产。但搬家费、计奖期奖励、自行过渡费等是对被拆迁户整个家庭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是否改建、添附

 

婚后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添附而产生附加值的,该行为虽不改变拆迁安置房的属性,但该装修等添附的部分被作为辅助设施评估且获得相应拆迁利益的,该拆迁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而言之,涉及动迁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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