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明华律师
司明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长春合伙人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820430379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0:00

诉讼离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作者:司明华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3次举报
2024-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司明华律师,女,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现执业于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1220120********57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