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结婚不成,需要返还彩礼。但现实情况中存在着大量的男女双方没领证但确实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了,这种情况下的彩礼也要返还吗?
我们检索了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返还彩礼案例,总结了人民法院主要从下述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女方应返还的彩礼金额:
1. 同居生活时间越长,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的比例越低。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鄂民申616号民事再审裁定书中认为:“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长达两年多,男方请求全额返还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现金彩礼的50%即30000元,实体处理恰当。”
在(2019)冀民申549号民事裁定书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文娟与XXX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XXX要求张文娟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原审法院考虑双方曾同居一段时间(一审认定同居生活一年左右)并参考当地的生活习俗,判决张文娟返还XXX彩礼款的70%,并无不妥。”
而在再审申请人钱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给付礼金5万元,双方于2015年5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5年底终止恋爱关系,共同生活半年左右,未领取结婚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冀民申586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钱某与王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由钱某返还王某彩礼款5万元,并无不当。”
上述三个案例中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则两年多,短则半年,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人民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的彩礼比例越低。
2.女方陪嫁、筹备婚礼及同居生活实际开支的证据。
男女双方筹备婚礼及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女方陪嫁的嫁妆,人民法院在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时,会根据女方提交证据的情况或者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扣减。
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晋民申240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原审法院考虑到再审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赵某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以及二再审申请人为结婚陪嫁花费的事实,酌情扣除13000元,故原审法院判令二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彩礼款78100元并无不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民申334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按照风俗办酒席举行结婚庆典,双方亲属共同参与庆贺,共同吃喝,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虽然在原审中被申请方主张彩礼用于置办嫁妆,未提交相关票据未予支持,但根据已经办酒席并到申请人家生活的具体情况,认可被申请方在订亲过程中确有花费并无不当。”
因此,女方应有证据意识,女方陪嫁的嫁妆、同居期间用彩礼支付的婚纱照,购买茶几、沙发等家具,购买鞋子、衣物等物品的相关票据都应该保管好。
3. 女方是否怀孕或生育子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吉民申374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江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曾怀孕并流产,原审法院认为4万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及对张美惠怀孕流产的适当补偿,对江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闽民申31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周某与陈某1之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于2011年订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期间陈某1还为周某生育一女,原审结合当地婚约习俗、善良风俗的考量及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角度,根据本案具体情形,认为本案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判决驳回周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并无不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黔民申9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经查,对彭胜利按照习俗给付冯黎及冯邦志彩礼现金26800元,双方均无异议……彭胜利与冯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六个月,且冯黎出走时怀有身孕,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酌情判令冯邦志返还1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
可见,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或已生育子女的,人民法院基于保护女方权益、维护善良风俗等原则,往往判决女方不予返还彩礼,或者返还彩礼的比例较小。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方面之外,人民法院也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未能领取结婚登记的过错方综合判决女方应当返还的彩礼金额,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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