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菲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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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PK劳务合同,签哪个企业最省钱?

发布者:何菲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507人看过


工作中有时候会碰到这样的咨询:企业新录用的员工是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签哪个最省钱?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这两类合同对应的两大用工关系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用工成本】:企业除了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外,还需要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另外可能还需要根据情况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且发放的劳动报酬还需受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举例:某企业聘用一名员工,约定税前月薪10000元,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个税等款项后,员工实际拿到手的只有7000余元,但企业实际支出成本大概为近15000元。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用工成本】:双方自由约定即可,企业无需承担社保费用、加班费、无需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举例:如果是劳务关系下,同样7000元的报酬,提供劳务者仅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即可,企业也无需承担社保、公积金等成本,企业支出与劳务者所得基本相当。


两相对比,劳务关系下企业的用工成本要低很多。


以上成本对比可以让我们比较直观地看出双方的差异,除此外,双方还有以下差别:


劳务关系中企业更注重提供劳务者的结果输出,双方地位平等,你情我愿即可,双方均不受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企业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卖身契的表述过于夸张,但也不是没有几分道理,如果说劳务关系是结果输出,那么劳动关系下过程输出同样重要。这也就是为什么企业对混日子的员工比较反感,因为混日子也得发钱啊。


另外,劳动关系受国家干预的色彩比较强,所以企业会有一种处处踩雷、如履薄冰的感受。


在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的签订上做选择题,实际上是在选择哪一种用工关系。但是,用工关系并不随企业的单方意志随意变化。


企业的试错成本有可能比选择劳动关系的成本还要高。


合同名称只是形式,双方到底属于哪一种用工关系取决于双方的用工本质。


在司法实践中,当劳资双方就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产生分歧时,法院通常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进行判断:


如同时满足三要件,则成立劳动关系:

1.主体资格: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一方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为个人;

2.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内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


如果对用工本质进行分析,同时满足上述三要件其实并不难,换句话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劳务关系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到底签哪个的问题上过于纠结意义不大。


企业应当格外关注的是用工本质,根据用工本质来确定企业应当采取哪种管理。劳动关系下,对企业的规范用工要求高、要求多,稍不留神就成为了赔偿义务人。


总之,不怕你把劳务关系当劳动关系精细化管理,就怕你把劳动关系当劳务关系粗放式散养。



【本期作者简介】

何菲,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共北京金台(武汉)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武汉律协信息化建设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法律博主,金汉联盟“优秀律师”。联系方式:1887227951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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