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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发布者:陈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989人看过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行政机关根据旧《行政诉讼法》规定制定和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那么,当事人对行政机关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按行政文书确定的三个月时间,还是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时间呢?

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旧法规定,理由有二,一是行政行为作出于新法施行之前,行政文书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期限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此,应遵照行政文书所确定的三个月期限;二是法不溯及即往原则,依照该原则,新法不适用于其生产之前的行为,行政机关在新法施行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应的诉讼期间应按旧法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在新法施行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诉讼期间才按新法规定执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适用新法规定,理由有三,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实体法规则,不适用于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有利原则,新法规定的诉讼期间明显长于旧法,扩大了当事人行使司法救济权的期限,有利于更大程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相一致;三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目的需要,《行政诉讼法》以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根本目的。较之旧法,适用新法规定的六个月诉期可能对行政效率有一定影响,但该种影响较之监督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却是弊大于利。从另一个角度看,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权利保护机制与救济机制越充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约束力度就就越大。因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适用新法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意见为刚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认同,并规定在该解释第二十六条。

转:分宜县人民法院 徐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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