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2年11月30日,被告余某驾驶豫某号大众牌轿车在渠东路圣菲城四期停车场出口处,与原告毛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2012年12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毛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核实,被告余某驾驶的豫某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10月26日。
因协商无果,原告遂委托陈运律师代为诉讼。案件立案后,陈运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时间鉴定申请,最终鉴定结果为两个10级伤残等级,护理时间为90天。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陈运律师最终计算出大概80000元的赔偿金额。为了为原告多争取赔偿款,陈运律师积极与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在开庭时,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陈运律师又跟承办法官沟通了意见,发现承办法官的判决只能达到预期的赔偿额。于是,陈运律师协调法官推迟判决时间,争取与被告协商的时间。
最终,在陈运律师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及肇事者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