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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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判离婚

发布者:陈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96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摘要:

最近,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由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双方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月,男方与女方争吵后,离家出走,到起诉时仍未回家。后女方委托我们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陈运律师指导女方向居委会申请开具了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开具证明后,陈运律师立刻将证明提交给了法院,以防超过举证期限。

本案件,由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在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等方面遇到了困难,经过与法官沟通,办理了公告送达手续。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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